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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辽宁省汽车流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辽宁省内从事汽车流通、服务或相关企业、事业、科研、社团、教学及培训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地方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及政府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交流、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及时发布国内外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树立行业信誉,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汽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辽宁省商务厅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汽车流通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及服务规范,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修订地方汽车流通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对省内汽车流通行业的业态进行研讨,引进新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
(三)向国家、省有关单位及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为当地政府制定汽车流通行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提供建议;
(四)开展行业自律监督,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及有序发展,在政府指导及授权范围内实施汽车流通领域从业资格、资质的授权、审查和监督;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内先进典型的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举(承)办汽车及相关商品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会员参与国家有关单位开展的各项商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家级社团或国内其他省、市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业务(技术)交流,开发市场资源,参与市场建设;
(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政策解读、金融服务、法律咨询、人才交流等各项服务业务,为提升地区内的汽车流通企业及相关服务业会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发挥作用;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内的数据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地区内的行业信息,进行市场分析与预测,为政府、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据有关规定,办好区域内汽车流通行业的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国内外业务学习与考察,参加国内外有关业务会议与业务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区域内经纪、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汽车配件、汽车修理、汽车装饰、机动车检测、机动车鉴定评估、汽车及相关类产品综合市场、培训机构等企业、事业、社团、其它相关服务单位及热心于我省汽车流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本协会所从事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