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油外溢造成污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被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万元。
5月2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吴起环罚〔2022〕8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涧12H井场内3、4号储油罐原油溢流至井场外围,造成污染面积约20平方米;外溢原油沿着草地流淌至井场下方沟底,造成污染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八厂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且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截屏处罚书提到,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八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决定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