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情况及确定方法,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