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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养护之汽车发电机的保养

   2016-04-25 35 0
核心提示:安全气囊是汽车上最基本的被动安全装置,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却可在不幸发生车祸时保护乘车人员。而为保险起见,弹开后的安全气

  安全气囊是汽车上最基本的被动安全装置,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却可在不幸发生车祸时保护乘车人员。而为保险起见,弹开后的安全气囊都要做更换处理。

  永康人钱先生不久前遭遇一场车祸,幸得安全气囊保护,人无大碍。事后钱先生将汽车送修,不料竟发现汽修厂不仅多报谎报了维修项目,还无视车乘人员安全,将理应报废的安全气囊用胶布黏了回去……钱先生当场将此事投诉至12315。(详见本报2016年1月5日2版报道)

  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家汽修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钱先生已聘请律师,准备将这“视他人安全如儿戏”的汽修厂告上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事汽修厂收万元罚单

  去年12月,钱先生向永康市场监管局举报,自己因车祸送修的一辆尼桑“逍客”越野车,被举报的修理厂在未更换汽车前座椅左侧气囊、左侧气帘、左侧气囊电脑版的情况下,向其谎称更换了这三样汽车配件,要求钱先生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共计1.43万元,其中这三样汽车配件更换的费用是3150元。

  今年1月初,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汽修厂厂长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今年2月底,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安全气囊事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该汽修厂在提供汽车修理服务时,谎称更换气囊、左侧气帘、左侧气囊电脑板配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消费者未支付尾款,该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该厂负责人 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工作,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4月7日决定对该汽修厂处罚如下:一、责令改 正,并予以警告;二、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该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月8日,该汽修厂厂长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签收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车服务不顾他人安全

  连赔带罚法律后果很严重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 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 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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