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97号显示,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扶风县雅士汽车服务中心生产的全合成汽油机油(汽油机油)“经抽样检验,磷(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SYYSK0010-2022《汽油发动机油》SN10W-30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汽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赫常山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蔡得华为该单位被委托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涉案全合成汽油机油(汽油机油)共生产8箱(48桶),出厂价格270/箱,货值金额共计2160元,成本价为236.02元/箱,共计成本价1888.16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71.84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1.84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赫常山。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润滑油;销售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应用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粮油仓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不含法律法规需要审批的项目);代理进出口。
据天眼查行政处罚信息,去年2月,该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454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915.75元。处罚事由:其生产、销售的一箱清汽油添加剂,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592-2019《车用汽油清净剂》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度)》,判定为不合格。此外,今年9月,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被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