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MI能源:满足大安石油合同延期条件之补充公告
香 港 交 易 及 結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的 內 容 概 不 負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等 內 容 而 引 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MIE HOLDINGS CORPORATION
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555)
滿 足大 安 石油 合 同延 期 條 件 之補 充 公 告
本 公 告 由 M I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集團 」)自 願發
佈 , 旨 在 向 其 股 東(「 股 東 」)和潛 在 投 資 者 通 報 本 集 團的 最 新 業 務 進 展 。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十 日發 佈的 有 關 大 安 石 油 合 同 延 期的 公 告(「 公告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本 公 告 所 用 術 語 與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相 同 含 義 。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四 日(「 生 效 日 期 」), 本 公 司 通 過 其 全 資 子 公 司 戈 壁 能 源 公 司 和
M I E 國 際 資 源 公 司 , 與 中 國 石 油 天 然 氣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中 石油 」)簽 署 了 關 於 大 安
石 油 合 同的 補 充 協 議(「補 充 協 議 」), 根 據 該 補 充 協 議 , 大 安 項目 商 業 性 生 產 期 將
有 條 件 地 延 期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條 件 是 本 公 司 需 在 補 充 協 議 生 效 日 期
後 屆 滿 三 年 內 投 資 並鑽 探 至 少 2 6 8 口 新 井 。 另 外 , 本 公 司 還 需 在 補 充 協 議 生 效 後
編 製 補 充 開發 方 案 。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公 司 已 經 完 成 大 安 項目 2 6 8 口 新 井的鑽 探 和 補 充 開發 方 案的編 製 。 這 些 條 件 在 石 油 合 同 補 充 協 議 中 規 定的 三 年 期 限 提 前 數 個 月 得 到 滿 足 。 因
此 , 大 安 項目 商 業 性 生 產 期 將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大 安 項目 總 井 數為 2 , 6 7 4 口 , 操 作 及管 理 人 員 總
人 數為 9 8 7 人 。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大 安 項目 累 計 產 值 約 人 民 幣3 5 8 . 7 億 元 。
本 次 成 功 延 期 使 本 公 司 能 夠 從 大 安 油 田 生 產 石 油 , 並 審 視 進 一 步的潛 在機 會 。 利
用 經 驗 豐 富的管 理 團 隊 和 運 營 人 員 以 具 有 成 本 效益的 方 式 繼 續 開發 大 安 油 田 , 對本 公 司 和 中 石 油 都 是 互 惠 互 利的 。
債務到 期 日 之延 期
根 據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與 本 公 司 債 權 人 簽 訂的 賬 戶 控 制 及 債 權 人 間 協 議的
條 款 , 倘 大 安 石 油 合 同的 期 限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則 二 零 二 四 年 到
期的 2 7 2 , 8 7 1 , 1 5 9 美 元 優 先 票 據 及現 有 貸 款的 到 期 日 應 延 長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隨 著 大 安 石 油 合 同的 成 功 延 期 , 此 類 到 期 日 也 已相 應 延 長 。
承 董 事 會 命
MI 能 源控 股 有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趙江巍 先 生
香 港 , 二 零 二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 1 ) 執 行 董 事 趙 江 巍 先 生 及 林 瑋 瑭 先 生 ; ( 2 ) 非 執 行
董 事 張 瑞 霖 先 生 、 關 紅軍 先 生 及 高 岩 女 士 ; 及 ( 3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梅 建 平 先 生 、 廖
英 順 先 生 、 楊 日 泉 先 生 、 郭 燕軍 先 生 及 艾 民 先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