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3〕1号)。
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9日。
官网显示,光汇石油集团1992年创立于深圳,主要从事油气资源勘探与生产、石油仓储与码头、海上供油与贸易、油轮运输、油品批发与加油站零售业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的民营石油企业之一,己跻身中国500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