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化州市鉴江区茂化快线北京东四路的化州市时时顺货物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箱壳牌润滑油。经统计:壳牌润滑油共300瓶(其中3.5升15W-40壳牌HX2润滑油60瓶,4升15W-40壳牌HX3润滑油80瓶,4升10W-40壳牌HX5 PLUS润滑油80瓶,4升5W-40壳牌HX6润滑油80瓶)。现场经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委托的某公司代表对上述壳牌润滑油进行真伪鉴定,确认上述300瓶壳牌润滑油均不是壳牌正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为弄清案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规定,本局依法扣押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0瓶壳牌润滑油。
后经调查证实:该批壳牌润滑油是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托运到广东省化州市,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不详,货物到达化州市后,由化州市时时顺货物代理服务中心接收,由收货人自提。自从本局扣押该批货品后,无法联系发货人和收货人。
案发后,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300瓶壳牌润滑油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上述300瓶壳牌润滑油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逾期无人认领的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并依法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现公告期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和提供有关证明,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300瓶侵犯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予以收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收缴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