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电[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各地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严把材料接收关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上报,材料不全的不上报。坚持统一标准,做到先后一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致、大企业和小企业一致、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一致,确保申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促进优胜劣汰,保障公平竞争。
二、切实加强评估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认真核实申报用油企业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疑问的应联系出具报告的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查验核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用油资质的停止其使用进口原油,并按规定纳入企业不良征信记录。对弄虚作假、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工程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坚决淘汰落后炼油产能。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是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必须落实到位。石化联合会及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没有关停、拆除落后装置的,坚决不允许使用进口原油;没有按要求淘汰足够规模落后能力的,严格控制用油数量;承诺淘汰等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间兑现的,扣减用油数量或取消用油资质。
四、杜绝盲目扩建炼油能力。各地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在解决现有企业原油使用问题的同时,从项目布局、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规范行业发展,采取可核查、可追究责任的措施,避免再发生违规产能边淘汰、边建设和盲目扩张的问题。
五、严厉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要与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将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监管体系,对其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执法。新增用油企业存在偷逃税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6-12月,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再次偷逃税的,取消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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