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在广泛征求现货企业意见后,渤海商品交易所拟对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收办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增加厂库转存功能及卖出申报的条件、增设中间仓等,要点如下,具体参见附件。
序号 |
要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增加厂库转存功能及卖出申报的条件 |
无 |
第九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从事润滑油基础油经营资质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 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具有润滑油基础油相关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的交易商可以办 理转存。 第十条 持有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买入订立合同的交易商均可买入申报交收润滑油制成品。 |
2 |
增设中间仓 |
无 |
16:05~16:15(不包括16:05时), 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中间仓申报。当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买入方向的交收申报时,中间仓申报成交后,中间仓交易商需提交符合 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任意商品,买方不得拒收。当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卖出方向时,中间仓申报成交后,卖方需按照其申报信息提交商品,中间仓交易商不 得拒收。 |
3 |
自然人交易商不允许参加集中配对 |
无 |
买入申报交收的自然人交易商,只允许在16:00之前进行交收申报,交易所在16:00时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自动撤销。 |
现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广大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现货企业和业内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至2月22日,请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电话:022-24466516
传真:022-24466707
邮箱:cuiyu@boce.cn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