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02-23 16:46 回复:0 关注量:16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2〕6号


陕西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74527171E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铆焊车间3处焊接工位焊接作业中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施未运行,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1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升元拍摄的照片;


3.2021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李辉辉、李升元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三项证明你公司焊接作业过程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施未运行,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事实。


4.2021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升元、李辉辉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止2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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